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要把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永担使命。”
今年是建国75周年,深入挖掘用好建国前后察哈尔人民司法历史中潜藏的红色资源,对于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深刻领会总书记论断、认真落实总书记要求,颇具现实意义。
由于察哈尔省建制1952年撤销,对发生在这片土地上的红色司法历史,关注研究不多,成果甚少。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视察张家口法院时,明确希望河北省高院和张家口市中院能够深入挖掘总结这段历史,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笔者因主持编修张家口人民法院志和筹建张家口人民法院历史陈列馆之便,有幸触摸尘封已久的史料,追寻前辈的足迹,考察察哈尔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脉络、红色基因和历史贡献,体悟到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曾在察哈尔热土上,进行过大量卓有成效的开创性司法实践,为晋察冀边区、华北解放区乃至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其中凝结的忠诚为民、担当奉献、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奋斗精神令人感佩,其重要历史建树值得深入研究,永久铭记。以下择几片段,扼要述怀。
一是在解放区审判日伪战犯中力拔头筹。1945年8月八路军收复张家口后,中共晋察冀边区中央局和边区行政委员会按照中共中央指示,在察哈尔解放区迅疾建立民主政权,全面接管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各级政权机关,捕获日伪政权重要头目,作为战争罪犯(解放区、国统区对战犯所指不同,前者将重要汉奸作为战犯的一类,后者仅指日本战犯),组织司法审判。
1945年10月初,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对张家口两任伪特别市市长韩广森、崔景岚投敌窃国案进行公开审判,同月8日依法判处二犯死刑并执行,彼时仅距日本投降53天,成为解放区审判战犯第一案。
对其他战犯的审判随后也陆续展开,主要有: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特别法庭:1945年12月经公审判处伪蒙疆政府副主席于品卿死刑;1946年2-3月经公审判处伪蒙疆政府司法部长文画君、张家口高等法院院长许维本死刑。
晋察冀边区战犯审理委员会特别法庭:1946年9月对在侵华战争中犯有严重罪行的小林德、安部进、田泽德三郎、井上之男、水谷正男、伊佐藏之助、野村隆造、猪石利一、植仓荣藏9名日本战犯进行公审,均判处死刑。
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1946年7月经公审判处伪蒙疆最高法院推事冯毓颜、张家口地方法院院长黄守理各有期徒刑15年。
察哈尔省高等法院特别法庭:1946年经公审判处伪皇协军军长(日本投降后被国民党委任为中央地下第七方面军军长)胡锡侯死刑。
除对上述罪大恶极和罪行严重的战犯依法严惩外,察哈尔省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也陆续对出任伪职、参加伪军的中下层汉奸骨干依法审判,按照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酌情惩处,对受胁迫人员给予出路。
上述系列审判是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控诉和进行战犯罪行调查基础上,依据《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等民国法律和晋察冀边区《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关于特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之规定》等边区法令公开进行,边区法令作为特别法得到优先适用,累计数十万人民群众参加了公审公判活动。当时国内外报纸、张家口新华广播电台对此作了大量报道,不仅解放区家喻户晓,而且在国统区乃至国际上都引起强烈反响。当时访问过张家口的美国记者安德列斯报道说:“拿北平与张家口相比是很有趣的,北平至今一切战犯汉奸逍遥法外,继续横行,没有中国政府去管理与制裁他们”“在上海我见到的情形也是这样,但是张家口却大不相同,我见到许多战犯汉奸已被民主政府捕获,广大人民可以起来控诉他们的罪行,这是真理与正义的象征”。
与此同时,其他解放区也对日伪战犯陆续进行审判。其中,时间比较早的有:晋冀鲁豫解放区焦作地区,1945年10月中下旬开始公审汉奸战犯;影响比较大的有:热河人民法庭1946年7月对伪热河省长孙柏芳,山东高等法院胶东分院1946年8月对伪治安军第八集团军中将司令王铁相,以及东北解放区安东地区1946年5月对伪安东省日本人副省长的审判等,其他案件审判对象多为伪县长级别的官员。此所谓热河省、安东省是伪满洲国设划的21个“省级”行政区之二,与伪蒙疆政府所谓的宣化省、大同省类似,区域大体相当于专区(地区),伪治安军的所谓集团军不过师旅的架子。经对现已掌握的各解放区惩办日伪战犯情况史料的梳理,综合比较来看,察哈尔解放区审判战犯开始时间之早、审判机关层级之高、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受审高层级战犯之多、国内外影响之大,在各解放区中力拔头筹,首屈一指,在人民司法史中写下光辉的一页。
之所以取得如此效果,系当时历史条件所使然。战犯审判与以往我地方政权、地下组织战时捕杀惩处日伪要员或我军在战场中击毙日伪军性质有所不同,它是战后依照法定程序和特定标准进行的严格司法活动,是对战争罪行在政治上法律上的系统性清算。张家口系我军从日寇手中收复的最大城市并成为晋察冀边区首府,边区党政军机关、延安大量干部移驻于此,具备审判战犯的良好政治环境、专业力量和物质条件;因其此前系伪蒙疆政府所谓“首都”“首府”,众多伪政权要员在此就擒,档案资料得以完整缴获,具备审判战犯的良好对象条件和证据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伪蒙疆政权是日本帝国主义直接操纵察南、晋北、归绥三个傀儡政权拼凑起来的政治实体,主导力量是该伪政府主席德穆楚克栋鲁普(俗称“德王”)为首的蒙古族分裂势力。它自诩为中央政权,另打旗帜、另定纪年,设有政务院及各部委、最高法院,地方还设省、特别市,俨然摆出一副“国”的架子,最终目的是彻底独立建国,比之其他地方伪政权,确有一定特殊性。当时我党面临苏联策动外蒙独立且只承认国民党政权、国共严重对峙并逐步走向破裂、分裂势力设立“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伪蒙疆政府最高法院院长补英达赖为首组建)和“东蒙自治政府”等严峻复杂国内外形势。对该伪政权罪行进行严肃法律审判和彻底政治清算,关乎国家统一,关系人心向背,涉及中苏、国共、民族多重关系,有一定政治敏感性。
诚然,由于日本政府和汪精卫伪政权仅向国民政府投降,东北地区为苏军控制,伪满政权和日本关东军高官被押往苏联羁押,我根据地、解放区多处于远离大中城市的农村地带,捕获和审判的战犯数量相较于国统区是比较少的,战犯层级也不是特别高。但解放区审判战犯秉持鲜明的人民立场,呈现三个显著特色,与国统区形成鲜明对照。其中,察哈尔解放区捕获和审判的战犯数量相对较多、层级相对较高,较有典型意义,可引以为例:
一是积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充分检举控诉战犯罪行,深入组织战犯调查,纳入审判、受到制裁的战犯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日本战犯,而且包括汉奸战犯,即便被国民党收编加委、负隅顽抗的伪军战犯依然受到严惩,如前面提到的伪皇协军军长胡锡侯等,即便在逃的战犯也被晋察冀边区通缉在案,如补英达赖等。反观国民党政权,为了战后打内战需要而同日伪战犯频频做交易,大量“批发”委任状,招降纳叛、包庇利用,众多伪军摇身一变成了“国军”。如伪蒙疆政府一、二号头目德王、李守信(伪蒙疆政府副主席、蒙古军总司令),日本投降时都得到蒋介石委任,根本未被国民政府纳入战犯行列,以至其逃至国统区逍遥法外,在解放战争期间继续分裂国家、为害人民。
二是坚持斗而不破、独立自主方针,对战犯的惩诫更严格、力度更大。在国共政治斗争渐趋激化但尚未完全破裂背景下,察哈尔解放区审判战犯虽然也在民国法律体系下进行,但优先适用晋察冀边区法令,量刑充分考虑民愤,对罪大恶极的战犯依法严惩直至处以极刑,直接终审或核准,绝不姑息,与国民党政权对日伪战犯审判中高举轻放、大事化小甚至化了的司法倾向形成强烈反差。如侵华日军首要头目冈村宁次先是在软禁期间充当国民党军事当局秘密军事顾问,后来竟然被国民党政权军事法院宣告无罪,一时间举国哗然。
三是认真贯彻我党严宽相济、罚当其罪刑事司法政策,对战犯的教育改造更实更活更有效。审判机关除对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外,对服刑战犯实打实落实惩教结合、劳动改造、给出路的方针,促使其改过自新,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迅速医治战争创伤,保持解放区社会稳定,有力支援前方、分化瓦解敌对势力起到积极作用,法律、政治、社会效果都很好,具体事例后边有举到。而国统区接受大员没收日伪逆产中饱私囊成风,战犯判刑后花钱买刑、逃脱制裁盛行,有的甚至酿成匪乱,这也被公认为国民党政权迅速垮台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之,在察哈尔解放区,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对日伪战犯进行的系列法律审判和彻底政治清算,有力塑造了民主政权爱国民主、弘扬正义、除恶务尽的良好政治影响和司法形象,提高了党在国内各阶层和国际社会中的威信,戳穿了国民党反动派长期以来对共产党的种种造谣污蔑,对团结教育群众、赢得民心,打击震慑分裂势力、捍卫国家主权统一起到积极作用,也为建国后战犯审判作了开创性探索,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二是敲响人民司法机关涉外民事审判第一锤。1946年6月,晋察冀边区张家口市地方法院审理了原告张家口市公产管理处诉被告阎万贵(张家口居民)和法兰礼夫(苏联侨民)非法买卖房产案。基本案情是二人订立红契,阎万贵将位于张家口市区的一处房产卖与法兰礼夫,二人还另订有典契,典期为75年。法院以二被告违反中国法律外国人无权取得中国土地所有权、典期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认定两契无效,结合二被告愿意改正的态度,依据民国土地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二被告应另行依法自愿成立新的典当关系,该房红契由法兰礼夫返还于阎万贵收执。判决书原件现收藏于察哈尔历史文化陈列馆,为铅字打印,这在各根据地司法文书中尚属罕见。有意思的是,判决书用纸是缴获来的伪政权公用笺,笺头印有“蒙古自治邦政府”(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渊源之一)字样,被手工划掉。
应当说,该案案情简单、标的不大,但它是目前发现的解放区审理的首例涉外民事案件,标志着人民政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涉外纠纷的历史进程开始破冰起航。此前根据地、解放区虽有零星涉外纠纷,但一般通过军政系统解决,不走司法程序。
从时局上看,当时国共两军严重对峙但两党关系尚未完全破裂,苏联压迫国民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友好同盟条约,放弃外蒙、给予苏联在中国东北一系列特权,换取苏联只承认国民政府、不支持中共。张家口市公产管理处作为公权力机关,通过诉讼方式主动干预涉外民事活动,张家口市地方法院作为司法机关首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需要统筹考虑复杂的国内国际大背景,稳妥处理可能牵动的各种微妙敏感关系。该案由院长王子俊领衔主审,足见对案件审理的高度重视。判决适用了当时国民政府的全国性法律,确保了中外当事人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体现了对国家主权与尊严的维护,与国统区涉外案件法律适用上常常卑躬屈膝的司法倾向形成鲜明对照。
三是司法建设勇于探索成就斐然。晋察冀边区向以根据地建设著称。抗战胜利后,察哈尔成为边区的核心区域,是我党建立起民主政权的第一个建制省,边区首府张家口和省会宣化(原直隶省宣化府治所),是解放区为数不多的近现代工业城市和重要商埠,全省上下展开了大规模社会变革,开启了人民管理城市的早期实验。短短十三个半月,域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焕然一新,欣欣向荣,察哈尔被誉为“模范解放区”,张家口被誉为“第二延安”,与国统区形成鲜明对照。其中,司法建设是民主政权建设的一个缩影。
当时晋察冀边区常设司法机关即指审判机关,受同级政府和上级法院双重领导(或管辖),边区和省为高等法院,市和较大的县设地方法院,一般的县级设司法处。除审判职能外,还内设检察官,兼负监狱看守所管理、律师管理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等工作,拥有逮捕权,履行着现在分属于检察、司法行政、公安机关的诸多职责。特别法庭则为临时性审判机构,一事一组,不一定设在法院。晋察冀边区和察哈尔省民主政府及所辖各级司法机关(构),在政治、组织、业务、制度、作风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具有开拓性的实践探索,硕果累累,成就斐然。甚至制定张家口市地方法院组织条例及工作细则,为一个城市司法机关专门立法,在解放区极为罕见。限于篇幅,这里仅以察哈尔省高等法院为例,谈一人一事。
一人是该院院长阮慕韩。他出身察哈尔省怀安县大地主家庭,但青年时代就走上革命道路,以大学法学教授身份,与张友渔(中国法学会原会长)、杨秀峰(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崔月梨(卫生部原部长)等同志一起,在平津从事党的地下工作,坐过敌人牢狱。抗战爆发后奔赴晋察冀边区,在党政军多个机关任职,具有丰富组织管理经验。抗战胜利后他赴任察哈尔省高等法院院长,非常重视司法机关建设和队伍教育培养,面对机构刚刚组建、工作摊子突然铺大、任务骤然加重、司法干部奇缺且缺乏城市工作经验的艰困局面,省法院专门举办司法训练班,抽调基层干部和青年学生进行培育锻炼。他不仅登台上课,而且率先垂范,亲自带领学员对在办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对重要案件亲自阅批、修改把关,把教育与办案融为一体,对工作人员言传身教。同时,他主动将阮家三千多亩良田、三万余斤粮食及大量貂皮绸缎、金银玉器和农具献给地方政府,分给贫苦农民。此时边区尚未推行土改,此义举影响很大,充分彰显了共产党人天下为公、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怀,产生了巨大感召力量,对解放区法令政令顺利推行,土地改革深入推进,产生了积极促进作用。
当时的察哈尔省法院被誉为一所法学院,培养教育了一批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的优秀司法干部,他们后来分布在全国许多地方,成为政法骨干。如阮慕韩的书记官俞雷,后成为公安部副部长,原警卫员马英后成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李贵声、王通章后成为北京市高院法官。阮慕韩本人1947年8月转任华北解放区(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合并而成)中心城市石家庄市人民法院院长,1949年9月后转任绥远省、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呼和浩特市市长等职,将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克己奉公、追求真理的优良作风带到新岗位,传给更多同志,即便在“大跃进”年代他因此被批评“保守落后”也不曾改变,直至1964年任上病逝。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政法队伍的今天,这种精神依然发光,尤其值得司法干警传承光大。
一事是“将监狱管理得像一座学校和工厂”。察哈尔省高等法院接管敌伪监狱后,对监狱管理进行全面再造,日伪时期对犯人极度压榨、百般凌辱的恶习一扫而光,教育改造、生产劳动做得有声有色,尊重犯人人格,感化直抵人心,促成犯人真诚悔过自新。1947年秋国民党军袭占张家口、宣化前夕,省法院组织撤退,涉及到监狱在押犯人的去留,结果大批犯人宁可随法院撤往太行山区,也不愿留在即将变成的国统区。从宣化到阜平、涞水几百里路程,跋山涉水昼夜徒步行进,竟无一逃亡。其中一些人在解放区积极劳动改造,获得释放并参加工作,有的表现突出,解放后还成为政府干部(符合当时政策),堪称人民司法教育改造的奇迹,一时传为美谈。
不言而喻,司法建设上的积极探索实践,确保了司法机关在从农村走向城市新环境中和国共严重对峙走向破裂特殊局面下,创造性开展工作,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有力打击了敌人、保护了人民,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使广大群众真切感受到共产党真心为老百姓办事,民主政府是人民自己当家作主。从而为晋察冀边区扎实推进社会变革、成为模范解放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无形中成为华北解放区司法建设的一次生动预演,积淀起声誉,积累了经验,锻造了人才,为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积蓄了力量。
四是孕育出全国推广的镇压反革命“万全经验”。1950年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是解放初期的重大历史事件。但各地进展不平衡,打击教育效果参差不齐。察哈尔省万全县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针对本地运动开展中发动群众不够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症下药,在依法判处反革命分子刑罚同时,大张旗鼓、有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揭发控诉、宣传教育活动,将斗争引向深入,取得显著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1951年5月5日,察哈尔省委作出关于万全县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通报,并上报中央。通报主要内容有:万全县将14名死刑犯分别在群众发动较差的城内、五区太师庄、一区西红庙、四区旧堡四处执行,并召开联村群众控诉大会,大张旗鼓发动群众镇压反革命,参加控诉大会的群众达两万余人,情绪极为高涨。认为万全县的做法是对的,对反革命是个严重打击,对群众是最实际的教育,要求发动群众不够的县份照此来做。
1951年5月15日,毛泽东主席在该通报上亲笔作出批语,全文如下:“各中央局并即转分局、省委、区党委、大中市委,并请各地委将此件一直发到县委和小城市的市委:兹将万全县的经验通报给你们,请你们仿照办理。全国各市县的镇压反革命工作是如何进行的,是否向群众大张旗鼓地做了宣传,是否举行了群众的控诉会,群众的反映如何,请每个县委书记和市委书记(除已写的市)都向我写一个报告,交地委和省委转送给我。我希望全国二千余县委和市委的书记同志都和我直接通信一次。这些通信收齐后将发一通报,其中最好的经验将如万全县一样转发各地作参考。 毛泽东 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五日 《察哈尔省万全县的经验如下》”
这个通报及毛主席批语的主要内容,笔者最早是从万全县志中获知的,但通报原文及毛主席批语手迹,寻遍省市档案馆、纪念馆、方志办而不得见,成为心心念念、难以释怀的一块心病。直到2023年8月,笔者和同事历尽周折,终于在中央档案馆见到真迹,倍感欣慰,有如释重负之感。而且还有意外收获,发现批语除正文提及的受文机关外,毛主席还在通报页眉左侧“发各中央局”批语后加补了“及一野三野,华东军区”,页眉右侧加批“印发中央军委各部门,中央政府各党组,各特种兵司”,其中“印”前原有“抄”字,又被删掉,右边距处加批“刘朱陈阅后发,发后退毛”,左上角加标“AAAA”符号(最高紧急程度标示)。此外,毛主席对其批语正文本身作了9处修改,对察哈尔省委通报在保持主文内容基本不变情况下,修改了县委书记的不规范简称,对标点符号作了22处修改,落款处补写了日期。可谓字斟句酌,改了又改,精益求精。这些新发现信息量极大,不仅可以从中直观领略到毛主席对基层经验的审视入微、极端重视,而且能够真切感受到他决策时的殚精竭虑、深思熟虑,深刻领悟到他高屋建瓴、将其推向全国的深意。彼时,敬仰之情油然而生,兴奋之情溢于言表。
这里有个疑问也应交代一下,就是察哈尔省委的通报中只提到万全县委的组织领导,未有片语提到司法机关,那么法院除了判案还在其中发挥了哪些具体作用,这件事适不适合放到法院史中,笔者迫切需要掌握第一手材料。但时间已过去70年,万全区法院、省市区档案馆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当时在法院工作过的老同志多已作古,求证希望越发渺茫。但机会不负有心人,在多条线索差不多中断殆尽时,我们终于得到幸运之神眷顾。2021年11月,笔者与自己刚参加工作时的老庭长(地市合并前的张家口市中院民事庭)、年逾90高龄、多年在济南休养的王铭祯老人通电话时,曾问起这件事。王老如数家珍,很动情告诉我,这在当时是件大事,当时他在张家口市法院工作,不仅知道这个事而且直接参与过。那时候法院人手少、装备差,有重大活动省法院都协调其他法院就近协助,市法院算条件好的,经常出人出车出力。老万全县城紧挨市区,他当时没成家,身高体壮有文化,在刑庭工作有时也兼干法警,被院长王洁波抽调,和法警骑着摩托车去老万全城弥陀寺县法院和几个村协助工作,省法院、察南分院也派人去指导。毛主席这个批示精神省法院开会传达学习过,万全县法院领导还做过经验介绍,从案件审判、编写公判材料、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到走村入户组织动员群众参加公判控诉大会,再到大会、游行组织,执行死刑,干警们都做了大量工作。那时候没有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本身就是法院职能。可见,法院在万全县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这一历史事件中发挥了作用,这种作用是直接的、重要的和名副其实的。遗憾的是,当笔者2023年夏再打电话拟邀王老为张家口法院院史馆开馆致辞时,方知两月前斯人已逝,顿感两年前那通电话,多么庆幸,老人家那席胶东方言,何等亲切,何其珍贵!
70多年前万全县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的经验,得到党的第一代领导核心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弥足珍贵。对其历史价值的认知,离不开时代背景。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土地改革、抗美援朝正处关键时期,蒋介石叫嚣反攻大陆,“第三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的妄言甚嚣尘上,大陆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土匪奸特、反动道门帮会与之遥相呼应,不断兴风作浪,破坏铁路桥梁、炸毁工厂矿山、烧毁仓库资财,杀害干部、抢劫群众,多地发生暴乱,仅广西一省,政府干部被杀害三千多人。阶级斗争、国际斗争十分尖锐,新生人民政权和共和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迫使党和国家必须展开强大政治攻势和法律斗争,彻底铲除这种里应外合、反攻倒算的社会土壤。万全县的做法顺应了这一形势需要,正当其时,且方法简便易行,直击要害,务实管用,适应当时基层干部文化水平和普通群众觉悟水平,符合乡俗民情,确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
当然,时代不断演进,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早已完成,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发展变化,当时形势和环境下的一些工作策略、工作方式,如大规模群众运动、控诉批斗大会、游街示众等,已不再适用,无需照搬;运动中搞错了、搞偏了的具体案事件应当纠正,事实上也不断得到了纠正。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规模拨乱反正,对历史积案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复查清理,绝大多数“镇反”案件符合当时政策且于法有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保持原结论,少量冤假错案得到依法彻底纠正,教训当然值得认真汲取。笔者三十多年法院生涯中也经历过这种申诉信访,有亲身感受。在中央和省档案馆复制档案时,对当事人姓名也作了技术处理,也是以免对其后人造成不良影响。但必须强调,人民司法史的研究和阐述政治性极强,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必须以党中央三个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为指针,坚守其基本结论,将具体事件放在时代经纬和具体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客观分析,透视其本质,才能作出准确评价,从而科学总结历史经验。不能以后来改进了的司法理念和定罪量刑标准苛责过往,更不能对镇压反革命这场重大政治运动本身的必要性、正确性产生丝毫怀疑。对否定其正当性、合法性的任何论调,无论套上“民主”“人权”“人道”何种外衣,如何改头换面,都改变不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实质,应当自觉识别抵制,予以揭露批驳。
“万全经验”令笔者感悟至深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工作中的生动写照和在政法领域的有力诠释;其历史价值在于:它凝结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强烈政治担当,焕发着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作风,也透射出因地因时制宜、勇于探索实践的实干创新精神。无论斗转星移、沧海桑田,这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觉悟、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作风和创新实干精神都不会过时,依然对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值得永远传承弘扬。
综上,察哈尔省存续时间不长(1928年—1952年),辖域也多次变化,从27万多平方公里到5万多平方公里不等,解放战争后期随着我军解放区域的扩大,察哈尔人民法院曾辖冀察、察北、察南、雁北、平西、易水、建屏7个专区,覆盖现张家口市全部、北京市北部西部10县、山西省北部8县、内蒙古自治区中南部4县、保定市中西部8县、石家庄市中西部9县。解放初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亦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张家口借治办公。从抗战胜利到察哈尔省撤销短短7年多内,察哈尔热土上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开拓探索,实践创新,蓬勃发展,不仅为解放区司法事业做出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人民司法事业的建立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其历史建树不可磨灭,其历史经验值得挖掘提炼,其奋斗精神值得传承弘扬。
本文写作过程中,承蒙一些专家、友人指导帮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中国法官文联常务理事、法院文化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明同志两审文稿,并帮助核实某些史实,提出多条修改完善建议;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察哈尔历史文化陈列馆馆长李国欣同志,将馆藏史料数度借与笔者详细阅研,在此谨致谢忱!
(该文2024年9月成稿,作者系张家口市中院审委会原专委)